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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固河派出所造谣传谣当心违法

ID编号:803791   类型:   时间:2024/8/8 15:52:05   浏览:73   管理: 置顶  修改  删除  刷新
如今,网络与我们的生活联系越来越紧密,尤其微博、短视频平台等社交工具的普及,让信息传播更为迅速。与此同时,一些通过对图片、视频、字幕等信息的加工,嫁接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发生的事件,真假参半,混淆视听,比无中生有类谣言更加难以甄别。
案例回顾:
聊城网民王某在网上看到别人发布的谣言视频点赞量多,为了博取眼球、吸引流量,使用了该视频的声音,自动识别了字幕,在网上搜索到其他视频,拼凑在一起,生成并在网上发布了谣言内容。视频一出,网民纷纷展开热议,经多人浏览、评论、收藏、点赞,误导群众认知,造成恶劣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公安依法对王某做出行政处罚。
普法小课堂:
制造、传播网络谣言将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01民事责任实施造谣传谣行为,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02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或其他寻衅滋事的,将面临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
03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
固河派出所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必须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对以身试法散布网络谣言、制造网络乱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请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共同维护健康清朗的网络舆论环境和良好社会秩序。
电话/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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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员:gpeqeu6238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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