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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微信群非法外之地辱骂他人需担责

ID编号:810251   类型:   时间:2024/9/6 10:07:24   浏览:128   管理: 置顶  修改  删除  刷新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文明上网、合理用网是每个公民都应该自觉遵守的,为了一己私欲,随意在网上造谣、辱骂他人不可取,严重的要受到查处。为营造和谐清朗的网络环境,高唐县公安局持续加强对网络谣言、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净化网络环境。
真实案例:
聊城市高唐县网民刘某,因买卖犬只问题与韩某发生纠纷,并在微信群里对二人进行谩骂侮辱,对其个人形象及日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高唐县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刘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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