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继续羁押审查机制让肇事双方握手言和
发布时间:2011/9/14 10:46:55 来源:转载 浏览次 作者:佚名
2011年5月31日12时许,吕某驾驶一辆轿车在高唐县城行驶时,撞倒前方骑电动自行车顺行的罗某,致使罗某受伤,吕某与过路群众将罗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6月3日,吕某到高唐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案发后,经聊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唐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6月4日,吕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6月16日被逮捕。
7月26日,此案移送高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当天办案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吕某和被害人家属履行了告知义务,审查了全部卷宗,提审了犯罪嫌疑人吕某,吕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各种损失。办案检察官向检察长靖传忠汇报后,来到吕某父亲家中,转达了吕某愿意赔偿被害人罗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吕某父亲考虑到自己家庭情况和死者家属的痛苦,也考虑到吕某前程,表示尽自己的努力愿意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随后办案检察官又来到被害人罗某家中,与罗某母亲、妻子进行座谈,讲解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对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中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失犯罪案件从轻处理的规定,以及在办案中强化化解矛盾工作的规定,还讲解了如果要求政法机关从重判处吕某后,可能拿不到赔偿金,也可能拿到少量赔偿金,但从此两家可能结怨,不利于化解两家矛盾,不符合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经过努力终于做通了罗母、罗妻的思想工作,同意商谈赔偿事宜。然后办案检察官往返吕、罗两家,在办案检察官见证下,终于达成了吕某家属赔偿45万元给罗某家属的协议书,罗某家属也谅解了吕某的行为,要求检察机关从轻处理吕某。于是出现了刚开头的一幕。
鉴于两家达成赔偿协议,罗某家属要求检察机关从轻处理吕某,结合案情,认为吕某符合取保侯审的各项条件,办案检察官根据该院制定了《在审查起诉环节积极推行在押人员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与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沟通后,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做出对吕某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今年年初,高唐县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制定了《在审查起诉环节积极推行在押人员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该《机制》对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初犯、偶犯、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且有自首、认罪态度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改变其强制性羁押措施。为规范该《机制》的运行,该院始终坚持严格执法、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和保证公正、公平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设置了严格的机制运行程序。运行程序规定:案件承办人在审查案件基础上,对于确实已经认罪悔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无继续羁押必要性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制作《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表》,启动审查机制,同时征求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意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还要邀请社会调查员进行品行调查。公诉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有无继续羁押必要进行严格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分管检察长从严把关,然后提交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经审查决定依法予以变更强制措施的,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连同《保证书》一起移交公安机关执行,同时通知本院侦查监督部门。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后,该院还定期走访犯罪嫌疑人单位、社区、被害人及家属进行考查,征求意见、跟踪帮教,开展法制教育等活动,真正做到化解社会矛盾、教育挽救失足人的目的
该院检察长靖传忠告诉笔者建立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的积极意义。一是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该《机制》能够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化解案件当事人的怨恨,促成握手言和。同时对无羁押必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可以减少看守所复杂环境的交叉感染,达到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目的。二是有利于分化瓦解共同犯罪嫌疑人。对共同犯罪的嫌疑人恰当运用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可以促使其中的从犯、胁从犯为争取宽大处理而积极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罪行,扩大效果。三是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适时解除羁押,可以降低审前羁押率,从而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截止目前,该院建立《在审查起诉环节积极推行在押人员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以来,共为6人变更了强制措施,均被判处缓刑,经办案人员走访考察,均表现良好,受到了案件当事人、社区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普遍称赞。(杨兆峰、李美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