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县教育局关于印发《高唐县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唐县教育局文件
高教字[2011]41号
高 唐 县 教 育 局
关于印发《高唐县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骨干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全县中小学骨干教师的选拔、培训、使用和管理,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县教育局特制定《高唐县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据此管理办法,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
附件:高唐县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主题词: 中小学 骨干教师 办法
高唐县教育局办公室
共印40份
高唐县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骨干教师是指具有相关类别的教师资格,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扎实,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成果显著,学科教学经验丰富,科研能力强,并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起到指导、示范、辐射、带头作用的优秀中小学教师。
第二章 选拔认定
第三条 骨干教师的选拔
(一)骨干教师的选拔坚持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每两年选拔一次。
(二)骨干教师选拔的范围是全县在职的中小学教师,其中学校领导参加骨干教师选拔的,每周兼课须达到本学科专任教师课时量的50%,不超过评选名额的15%。
(三)选拔骨干教师要坚持标准,专业学科比例要科学合理,原则上中学语文、数学、英语教师与其他学科教师之比为3:3:3:1;小学语文、数学、英语教师与其他学科教师之比为5:3:2:1。
(四)县级骨干教师按照个人申报、学校推荐、县级评审、说课答辩、评委投票、评选公示、发文公布等程序评选产生,并颁发证书。
第四条 骨干教师的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师德高尚,教书育人工作表现优秀。
(二)具有合格学历和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教龄在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三)能够运用现代教育信息技术,并将信息技术整合到学科教学中。
(四)积极参加学科教育教学改革活动,教育教学效果好,做过县级以上公开课,参与县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或实践,取得一定成果。
(五)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能够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头作用。城镇教师在农村中小学任教、支教一年以上的优先考虑。
(六)必须是乡镇(校)级骨干教师。
第五条 骨干教师的认定
(一)县级骨干教师的认定,按照逐级递进和先培训、后认定的原则,先按上述骨干教师的条件和选拔程序审核确定为县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经两年培训后考核产生。
(二)考核内容包括资格审查、骨干作用、工作业绩、教学水平、理论素质等。
(三)骨干教师的认定工作应当在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完成两年培训并获得结业后一年内完成。未通过考核认定的允许重新申报,参加下一轮骨干教师选拔。
第三章 培训
第六条 骨干教师的培训分为预备培训和提高培训两种形式。预备培训是指对被确定为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人员进行的培训;提高培训是指对被认定为骨干教师的人员进行的培训。
第七条 针对我县实际,由县教育局安排采取集中培训、网上研修、教师沙龙、读书论坛、撰写论文、教研活动、学术研讨等方式对高唐县中小学骨干教师及培养对象进行培训培养。
第八条 学校要为骨干教师提供相应的培训、研修及论坛交流的机会。建立骨干教师学习共同体,努力为骨干教师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第九条 县中小学骨干教师及培养对象要根据各自的教育教学实际,认真总结个人成长经历,制定个人发展规划,填写《高唐县中小学骨干教师培养规划任务书》。
通过高唐县中小学骨干教师培养规划的实施,在培养周期内使骨干教师的理论素养、学科素养和人文素养等方面得到显著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科研能力显著增强,努力培养一批在县内外有一定知名度的学者型、专家型教师。
第十条 培训工作要加强管理,制定完善的考核办法,保证培训质量。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一条 骨干教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热爱学生,教书育人,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积极投身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成为教育教学改革的促进者。
(二)熟悉本学科教学的发展动态,自觉学习,拓宽专业知识面,不断更新教育观念,保持较高的教学水平,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成为本学科教学的带头人。
(三)结合本县、本校实际,确定明确的教改和科研课题,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主持、承担、参与教育科研的实施和实验。每年至少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或获奖)一篇专业论文,或在县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一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
(四)指导、培养所在学校的其他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校内听评课每学期不少于20课时,示范课不少于5课时,教学开放周不少于2次。每年上县以上公开课不少于2节,举办专题讲座不少于1次。至少与2名年轻教师结对子,帮助其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五)积极参与县教育局组织的对外交流、教师培训、送教等活动。
第五章 待遇
第十二条 各级骨干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省、市级骨干教师、推荐晋升上一级教师职务;在提拔使用、评优选先中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各学校要在培训经费、资料和仪器设备等方面为骨干教师提供支持,为骨干教师创设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四条 各级骨干教师承担研究课题、教改实验和教学指导任务,可适当计算工作量。骨干教师在教学科研和指导本校教学工作取得显著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贴。
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 县教育局要加强对骨干教师的培养和管理,加强对骨干教师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制度。每三年为一个任期,实行一年一次考评,一年一聘制度。考核时限以学年为界,即当年9月至次年8月,期满后可参加下届骨干教师考核认定,未参加或未通过认定资格自动取消。
(一)学校做好各级骨干教师的日常考核工作,按学期建好管理档案;骨干教师须向县教育局及学校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在学校考核的基础上由县教育局组成考核组对骨干教师进行考评,等次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将通报全县各学校。当年考核合格的继续聘任,不合格的取消骨干教师称号。
(二)骨干教师连续三年考核优秀者可直接认定下一届骨干教师;骨干教师调离原任教层次和未参加或未通过认定的骨干教师,资格自行取消。
第十七条 县教育局要建立和完善骨干教师考核档案,加强管理,定期组织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送教和讲学,不断提升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第十八条 骨干教师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报县教育局批准,取消其骨干教师资格,收回骨干教师证书,取消相应待遇:
(一)师德表现不良的;
(二)不履行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任期内离开教育系统的;
(四)非组织原因脱离教育教学工作岗位的;
(五)在评选骨干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六)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七)经常无故不参加骨干教师活动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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