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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唐检察院探索实行轻罪前科封存制度

发布:2012/8/26 13:59:59  来源:转载  浏览次  编辑:佚名
8月25日电(李春红 张文洁)18岁的王某近日来到山东省高唐县检察院公诉科,高兴地拿出录取通知书告诉检察官自己考上了重点大学。谈到自己的圆梦经历,王某总要一遍又一遍地提起高唐县检察院实行的轻罪前科封存制度。

  修改后刑诉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王某曾因一念之差,伙同他人实施了盗窃。案发后,其家人积极退赔了损失。王某被宣告缓刑后,高唐县检察院联合法院等单位对其犯罪记录进行了封存,保障了其就学的权利。

  2010年,高唐县检察院联合高唐县法院、公安局等10个单位,出台了《关于建立高唐县未成年人轻罪前科封存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自探索实行这项制度以来,高唐县检察院已对12名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了封存,其中有2人考上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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