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贩毒四川籍男子高唐被判刑 判刑9年罚金25000
发布:2013/9/13 17:07:47 来源:转载 浏览次 编辑:佚名
长期居住在高唐的无业人员马某,因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25000元,马某也因此成为高唐法院被判处涉毒案件的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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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高唐法院了解到,马某今年48岁,四川都江堰市人,自初中毕业后,先后干过个体运输,开过宾馆。马某本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可自从染上赌博和吸毒的恶习后,一个好端端的家庭便不复存在。2011年,马某因为赌博和吸毒在乌鲁木齐市被行政拘留15天。至此,马某踏上了不归路,吸毒、赌博成了家常便饭,长期以来马某竟靠打麻将赌博维持生计。
2012年12月份,马某在四川都江堰市老家以每克19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50余克,后将毒品带至高唐。经高唐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28日,在高唐某宾馆内,马某与其结识的王某(女)、杨某共同吸食冰毒,并让王某、杨某购买冰毒,按每克800元的价格给予王某冰毒18克,因二人没钱,马某让二人卖掉冰毒后再给钱,王某出具14400元的欠条一张。事后,马某多次催要毒资,王某、杨某先后给予马某2400元。后经查实,王某、杨某并未将冰毒买出,而是将部分冰毒吸食,其余部分丢弃。
今年4月26日,公安民警在马某租住处当场查获白色晶体30余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搜出吸管43根、贩卖毒品的电子计量器1台、锡纸1卷等相关吸毒贩毒工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高唐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马某将毒品转手倒卖他人并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松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其所犯数罪应予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25000元。
(记者 秦臻 通讯员 万旭平 付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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