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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唐县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知

发布:2015/1/30 14:19:43  来源:转载  浏览次  编辑:佚名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垂直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我县造纸纸品、林木板材、纺织服装等产业集群规模不断扩大、企业个数不断增多,室外易燃堆场料场面积持续增加,防火减灾形势愈加严峻。为防止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和《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广泛宣传

“孔明灯”属于飘浮不定的不可控明火,在施放过程中受到风速气流的影响,容易造成燃料泄漏或引燃灯罩,一旦飘落到堆场料场、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加油站、液化气站、油库、草地、林地等可燃物较多的地方极易引发火灾,造成人员财产损失。为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的危害性,增强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成立专人负责机构,采取强有力预防措施,坚决禁止燃放“孔明灯”,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县电视台、高唐政务网、高唐州报、各学校等重点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提高广大群众对“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自觉维护公共安全。

二、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县范围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广大群众要自觉配合“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做到不购买、不燃放。

(二)对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非法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贩及为流动摊贩提供经营场所的,由城市执法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三)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公安、城市执法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四)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并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县电视台要在收视高峰期循环播放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字幕;开发区、各镇街在重点区域显著位置张贴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布告、通告。

(六)安监、公安、工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实行长效巡查机制,列入日常重点巡查范围。在今年的春节期间,尤其是除夕、元宵节、情人节等重点时段要对金城广场、鱼丘湖、双海湖周边等重要地段进行巡逻检查,并根据群众举报投诉,严肃查处违规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

 

                                


 


 


 

                                                         高唐县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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