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一家宠物店被罚款并限期整改,究竟为哪般……
发布时间:2019/8/28 17:33:58 来源:转载 浏览次 作者:佚名
名称:高唐县信诺宠物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526MA3HCP5P8Y
法人代表(负责人):付金秀
地址:高唐县鱼丘湖街道鼓楼路天齐庙小区南门对过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7月4日14时45分,高唐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接访一起动物诊疗事故案,据来访人员李震描述其金毛狗在接受高唐县信诺宠物诊所刘庆镇治疗后出现死亡。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经现场检查,高唐县信诺宠物诊所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未建立病例档案;
2.当事人刘庆镇未进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申请注册,未在执业兽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高农告〔2019〕 001号),告知了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高唐县信诺宠物诊所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执业兽医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本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合理适用自由裁量权。经调解,双方已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受害方李震承诺不再追究信诺宠物诊所的责任。对高唐县信诺宠物诊所诊疗活动中的违规行为,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整改违规行为;
2.合并罚款叁仟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 高唐县邮政储蓄银行 缴纳罚款,持加盖银行印章的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高唐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 6 个月内向 高唐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高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唐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