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7起拟不起诉案件,请“外人”把关
发布:2012/5/28 7:56:05 来源:转载 浏览次 编辑:佚名
(记者贾富彬 通讯员王宪来 闫志英) 近日,山东省高唐县检察院召开检委会,对华某涉嫌盗窃,刘某、赵某分别涉嫌交通肇事共3起拟不起诉处理案件进行研究讨论。按照规定,3名人民监督员参加了会议,并对案件讨论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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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检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对符合刑诉法和本意见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一般可以决定不起诉。
为了防止不起诉权的滥用,在对那些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刑事案件(大多为交通肇事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前,高唐县检察院都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检委会对这些案件进行监督。据该院检察长贾金坤介绍,自2010年以来,该院已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委会3次,对7起刑事拟不诉案件进行了监督。
会上,办案人员详细介绍拟不起诉刑事案件的案情、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拟作不起诉处理的理由与相关法律规定,然后由检委会委员分别发表各自的意见与看法。再由人民监督员对这些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是否符合《意见》规定进行审查。人民监督员对存有异议的案件,可以找案件的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最后研究决定是否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
该县热电厂厂长刘希彦是参与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之一,他认为:“该项举措不仅填补了对检察机关作出刑事不起诉决定外部监督的空白,也拓宽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渠道,可减少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随意性,有效防范检察机关办关系案、人情案,切实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刘希彦还建议,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检察机关对那些被不起诉人还要切实采取措施,做好跟踪监督和帮教。该院表示将采取措施落实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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