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县34万参保居民享受大病保险
发布:2014/9/3 10:14:21 来源:转载 浏览次 编辑:佚名
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负担,健全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鲁人社字〔2014〕223号文件,我县为2014年度34.2万名参保居民全部购买了大病保险。按照聊人社函〔2014〕45号文件要求,依据鲁人社字〔2014〕172号文件确定的人均筹资标准,现已将保险资金957.8万元(应付资金的80%)拨付承办商业保险机构。
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起付标准为1万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给予60%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 对原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确定的20类重大疾病,2014年单独给予补偿。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患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部分,给予73%补偿,1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17%补偿。患20类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给予补偿,但按额度和按病种补偿合计,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补偿。
该项工作的推进,将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形成保障合力,有效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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