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高唐县整治电动车动真格,文明交通你我共践行!
为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确保安全畅通,切实为群众出行和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不断提升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在县城区开展三轮、四轮车辆及黑出租汽车非法运营等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对象
电动车、燃油助力车等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机动三轮车辆、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燃油助力四轮车、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以及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目录的新能源电动车等车辆;黑出租汽车等车辆。
二、整治内容
1、驾驶上述三轮、四轮车辆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或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违法行为。
2、驾驶上述三轮、四轮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
3、上述三轮、四轮车辆乱停乱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
4、黑出租汽车等车辆从事非法客运经营的行为。
三、重点整治区域
1、县城区盛世路(含)以西、超越路(含)以东、政通路(含)以北、光明路(含)以南。
2、学校、医院、商场、市场、车站等易堵点。
四、整治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通告发布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通过电视台、报纸、微信、张贴海报、发放宣传单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联合出动执法力量对违法行为进行劝导。
2、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对上述车辆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五、严查严处违法行为
1、对上述车辆不按规定停放、违反交通信号、未按规定道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县交警大队依法查处。
2、对驾驶上述三轮、四轮车辆从事非法客运经营的,由县交警大队依据《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暂扣车辆,并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3、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载客汽车,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出租车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4、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扰乱公共交通秩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查处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高唐县公安局
高唐县交通运输局
高唐县交警大队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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