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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政策

发布:2012/12/7 13:48:20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  编辑:k502465056
符合自主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市和县级政府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发给经济补助(含城乡义务兵优待金、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
  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退役义务兵,经济补助标准按入伍时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发给;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在按以上标准发放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不低于1000元补助。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发,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发。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的,可比照上述政策发给经济补助。
  各地在制定发放标准时,按照不低于入伍时上年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原则执行。
  经济补助由安置地县级以上政府发给。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由征集地县级以上政府按照当地退役士兵标准发给。在士兵退役后6个月内由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审核,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拨入退役士兵个人银行账户。各级政府要把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财力情况,省财政对各市给予适当补助,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倾斜。
  二、确保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得到有效安置
  对士官服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烈士子女,退役后仍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这部分人员在部队服役时间长、贡献大,情况特殊,各级政府应当采取刚性措施,保障他们的安置岗位。
  县级以上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向本地区所有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达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凡是在辽宁省境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必须接受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录用人员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省和各地每年都要在空编内安排一定数量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用于安置退役士兵,由同级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会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拟定安置计划,报同级政府审批后下达安置任务。由省统筹安置的中直、省直系统的安置计划和安置比例仍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分配的安置指标要依法向社会公开。
  退役士兵一般安排到工人岗位,也可以根据其学历、经历安排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全省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拿出一定比例的县(市、区)、乡(镇)机关招考职位,定向招录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生毕业生退役士兵;全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士兵。被录用或聘用的大学生退役士兵,享受大学毕业人员的同等待遇。
  承担安置退役士兵的有关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上岗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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